(一)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未向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的;
(二)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批准离开预备役登记地,或者未按照兵役机关要求及时返回,或者未到指定地点报到的;
(三)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担负国防勤务的;
(四)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的;
(五)干扰、破坏国防动员工作秩序或者阻碍从事国防动员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六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在承建的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中未按照国防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或者施工、生产的;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战略储备物资丢失、损坏或者不服从战略物资调用的;
(三)未按照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要求进行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或者未按照规定组建专业技术队伍的;
(四)拒绝、拖延执行专业保障任务的;
(五)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
(六)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的;
(七)阻挠公民履行征召、担负国防勤务义务的。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命令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防动员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对征用的民用资源,拒不登记、出具凭证,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造成严重损坏,以及不按照规定予以返还或者补偿的;
(四)泄露国防动员秘密的;
(五)贪污、挪用国防动员经费、物资的;
(六)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或者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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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期检查:定期检查一般包括周检查、月检查、季度检查、年度大检查和节日检查。
1、周检查:由各部门负责人深入班组,对设备保养、器材放置、设备运行和交换班记录的记载等进行检查了解班组现场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隐患。
2、月检查:由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主要是对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和研究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把整改具体措施落实到部门和具体人。同时,安全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召开班组长会议,总结讲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教育。
3、季度检查:是以本季度的气候、环境特点,有重点性地进行安全检查。春季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跑漏、防建筑物倒塌为重点,夏季检查以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汛为重点,秋季检查还可以同节日检查相结合进行,如与元旦、五一、十一、春节等重大节日的安全保卫工作结合起来,在节日前进行。除检查目的和要求如同月检查外,季度检查要着重落实节假日的防火、值班、巡逻的组织安排工作。
4、年度大检查:是一年一度的自上而下的安全评比大检查。
5、节日检查:是在节日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设备、备用设备进行检查,以保证节日期间的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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